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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主张已过时效,法院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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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3 11: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18-6-3 11:33 编辑


房屋继承主张已过时效,法院能否支持?

    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3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三原告与被告杨某共同继承位于临澧县城内.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继承人朱某的房屋一套,继承份额为每人各占1/4。

    经审理查明,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系被继承人朱某的四个子女,杨某系朱某4的妻子,杨某与朱某4婚后未生育子女。朱某于2001年1月23日死亡后,涉案房屋一直由杨某与朱某4占有使用,朱某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朱某4于2003年6月4日死亡,三原告于2003年6月16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处理涉案房屋,后于2003年7月2日撤回起诉。此后杨某一直在该房屋内生活,因该房屋已纳入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三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再次将杨某诉至法院。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起诉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无论从朱某还是朱某4死亡之日起算,截至本案立案之日,均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多年,已丧失胜诉权。

    三原告认为,诉争房屋一直登记在朱某名下,其权属明确,只是未予分割,不存在权益被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相关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4后于朱某死亡,房屋登记在朱某名下,一直未予分割,杨某作为朱某4的唯一继承人,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转继承权,三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5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案说法: 本案中,被继承人朱某死亡后遗留的诉争房屋未分割,且朱某的各子女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该房屋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三原告诉请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对于杨某所提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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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3 11: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点赞!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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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3 11: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天风网友首帖首评!向您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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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3 12: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时候都应该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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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3 12: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点赞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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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3 14: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给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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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3 14: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佳帖丶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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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3 14: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说杨某没有继承权?不合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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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3 15: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新泉网友的关注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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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3 15: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新泉网友的支持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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