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吉祥 于 2015-7-8 13:25 编辑
(接上页) 三、宋教仁的法治思想与护法精神对现实社会的意义
宋教仁是近代中国第一位尝试在民主共和的国度里进行法治建设试验的民主革命家,在民国初期的法治建设上进行了一系列艰苦的探索和实践,并留下了诸多的成果,但同时也产生过痛苦的教训,这些都成为今天我们这些后继者宝贵的财富。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课题的今天,我们重温宋教仁的法治思想,借鉴其依法治国的精华,对于现实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笔者认为,宋教仁的法治思想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是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宋教仁“以宪法为共和政体之保障”的观点是当前我国重视依宪治国理论的历史基础。
众所周知,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赋予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能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同时它确认和保障了公民基本权利、调整了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意义。1911年10月革命党人发动的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满清专制政体,但它还只是完成了政治革命的第一步,接下来最关键的任务就是要建设共和政体。宋教仁认为“如能得建设完全共和政体,则吾人目的始可云达到一部分也”。在三权分立原则下,通常立法权归国会,而国会初开第一件事,则为宪法。 “宪法者,共和政体之保障也。中国为共和政体与否,当视诸将来之宪法而定,使制定宪法时为外力所干涉,或为居心叵测者将他说变更共和精义,以造成不良宪法,则共和政体不能成立……此吾党所最宜注意,而不能放弃之责任者也” 宋教仁非常关注制定国家宪法以确保政体实现的作用:“夫国家有政治之主体,有政治之作用,国民为国家政治之主体,运用政治之作用,此共和之真谛也。故国民既为国家之主体,则即宜整理政治上之作用,天赋人权,无可避也。”1913年3月,宋教仁代草了《国民党之大政见》一文,从五个方面论述了国民党对于政体之主张,得出如下结论:“吾人既主张责任内阁制,则尤希望此制之实现;欲此制实现,则莫若明定宪法,国务总理由众议院推出”,再次表达了对宪法作用的重视。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决定》,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该决定,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更重要的是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以便今后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眼下我国对宪法的重视程度正是实现了宋教仁当年的梦想,如果宋先生能够地下得知,定会含笑九泉。
其次:“以法律为整理行政之保障”的观念与当前建立“依法行政、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政府一脉相承。
宋教仁在1913年3月发表自己对国民党未来行政政策的若干主张时,就全面论及了当时国家行政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从来中央与地方官权限多不明晰;用人行政常常是为人择事,并非为事择人,各机关冗员异常众多;任用官吏往往用违其学,或者毫无学识,仅由私人汲引,政治日趋腐败;实行惩戒官吏失职,致使官吏纵肆无忌等等。为了整肃官吏势力、保障国家政治修明,宋教仁建议完善行政法规,“专立考试及惩戒机关,以法律为之保障” 。我国以往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听证、公布等程序,就变相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明或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执法不严现象较为普遍,行政执法体制不顺,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并存,导致行政执法争议时常发生;行政执法行为及程序模糊,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环节等,流程模糊,要求不具体,期限不明确;行政裁量权幅度过宽、过大、过于含糊,由此导致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引发的矛盾争议;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不严,存在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现象,甚至有被聘用合同工、临时工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问题;政府违约问题等等。为了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建设一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高效行政队伍,我国依法行政的责任还任重而道远。
三是弘扬法治精神对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宋教仁是一位坚定的学法、懂法、护法先贤,他为了实现中华民国的宪政而积极奔走呼号,用自己的血肉之躯践行了法治精神。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我国虽然基本完善了法治建设,但是法治精神的缺失依旧还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法治精神究竟是什么呢?专家认为“法治精神是一个融善治、民主、共和、人权、自由、公正、理性等精神要素为一体的科学命题。弘扬法治精神,实质上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所内在包容的和谐善治精神、民主精神、共和精神、人权精神、自由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等。”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典型地表现为 “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选择性执法”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走关系”而非“走程序”等这些让我国的法制建设蒙上了一层淡淡地“阴影”并且使得法治进程不得不走了一些弯路。
为了解决当前法治精神的缺失与法治政策的不健全等问题,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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