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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先扣除利息,法院判决被告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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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1: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借款先扣除利息,法院判决被告赢了


    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李某向原告罗某借款21万元但出具了一张22万元的借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2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李某向罗某借款并出具了一张22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现罗某起诉要求李某偿还该款。李某辩称实际借款为21万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了1万元的利息。罗某对李某的辩称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22万元借款预先扣除了1万元利息,应以实际借款本金21万元为准,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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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1: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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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4 11: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涵老的首帖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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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2: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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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2: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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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2: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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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2: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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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2: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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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2: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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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3: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对头。觉得有两方面问题。狮子大开口10天要一万元利息的人从本金中扣除要不得,就是后头扣也是不好的。借钱的一毛不拔觉得也不对,要按国家的标准适当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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