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借姐姐身份证登记结婚
法院判决无效
妹妹因未达到婚龄,遂借用姐姐的身份证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姐姐发现后将民政局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近日,安乡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不服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行为纠纷案件,判决确认安乡县民政局办理的该起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无效。
经审理查明:徐某与刘某乙相恋,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发现刘某乙未达到结婚法定年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是刘某乙便借用其姐姐刘某甲的身份证在安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以刘某甲名义与徐某登记结婚。2018年10月,刘某甲因与现任丈夫感情不和,在前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时,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冒用。刘某甲认为,安乡县民政局未尽到实质审查义务,在自己未到现场的情况下,仅凭他人冒用自己的身份证,便进行了登记,该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安乡县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因胁迫结婚的,才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原告刘某甲向被告安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撤销登记时,被告安乡县民政局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除受胁迫结婚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之规定,不予撤销。该案中,原告刘某甲与第三人徐某无结婚的意思,刘某甲也未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可见原告刘某甲与第三人徐某的婚姻登记是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
以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明显违法情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纠正。据此,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