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ei2016 于 2019-12-4 17:32 编辑
赵先生称,其离休后在一家健身俱乐部办了游泳健身卡,近期,因赵先生游泳时携带药品,便被该俱乐部限制游泳,赵先生将该俱乐部诉至法院,要求健身俱乐部返还合同款23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日前,某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赵先生诉称,其离休后一直坚持常年游泳。2019年5月18日,赵先生与某健身俱乐部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游泳健身合同,并一次性交纳会费2300元。合同于2019年6月15日起生效,此后赵先生每天定时去游泳。 2019年10月底,健身俱乐部突然通知赵先生,因发现赵先生游泳时在泳池边摆放药瓶,推断赵先生患有重大疾病,故禁止赵先生继续游泳。在多次协商下,该俱乐部允许赵先生每周游一次,并要求赵先生及家属与其签订免责协议。赵先生认为,其携带急救药品是出于安全防护目的,该俱乐部单方修改合同内容,属于违约。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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