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ei2016 于 2019-12-5 18:41 编辑
保证期已过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不支持
近日,某县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某银行诉请毛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查明已过保证期,依法驳回某银行的诉求。 2015年,胡某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由毛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毛某与银行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胡某未按期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2019年9月,某银行将上述债务人与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银行作为债权人未在两年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被免除,故驳回了某银行要求毛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不可中断、中止或延长,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权利,否则保证期间过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