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有5人因干预、过问案件被中央通报。其中有3起涉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他们是:北京市高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原书记员刘一定、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有两起案件涉及司法机关外部人员,他们是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云南省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紧接着先后发出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时过一年后落实没有?有没有人因为过问、干预案件被查?
通报做出了明确的回答。
我认为,一年来违反两个规定的何止5人,此次通报只是给社会传递信号,发出警示。其意义:
1、通报表明有案必查、违规必究的决心,向社会传递一种信号,不管是谁,只要违反了规定,就要被追究、被查处;
2、推动“两个规定”的全面落实,因为干预插手案件的一般是领导,过问案件的往往是同事、同学、领导和朋友等熟人,碍于情面,一些政法工作人员不敢记录,而通过此次通报可以回应社会关切,推动两个规定不折不扣落实;
3、强化警示,让不能过问、不该过问成为一种新的政治纪律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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