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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新闻网:石门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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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22: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石门新闻网:石门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公开宣判 
  12月3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宣判:陈某、丰某、申某、朱某、涂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到五个月有期徒刑。
  2015年5月21日上午,陈某乘坐文某所承包的长途客车从深圳市出发返回石门县。乘车途中,陈某因琐事与文某、朱某翔发生矛盾,遂电话告诉丰某,要丰某在长途客车到达石门后找司机麻烦,并将车辆牌照用手机QQ发送给丰某。丰某收到信息后,邀约申某、朱某、涂某等人准备了三根钢管。当晚24时许,经陈某的电话通知,丰某得知长途客车已从桃源县盘塘镇下高速往石门县城方向行驶,遂与申某、朱某、涂某及丰某、郑某、鲁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分乘两辆的士车赶到石门县夹山镇杨坪交通卡口附近等待。次日凌晨1时许,当客车到达石门县夹山镇杨坪路段时,丰某、申某、朱某等人将其拦停,持钢管将客车驾驶室车窗玻璃打破,对客车反光镜、车灯等处进行打砸,并将司机朱某翔右手划伤。案发后,丰某、陈某的家属代为赔偿朱某翔车辆损失及医疗费4800元,被害人对丰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该院认为:陈某、丰某、申某、朱某、涂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持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丰某、申某、朱某、涂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引发矛盾,邀约他人寻衅滋事,丰某邀约他人,并积极实施滋事行为,申某、朱某积极实施滋事行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涂某受他人邀约,参与犯罪,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陈某、申某、朱某、涂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丰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归案后,丰某、陈某的家属已经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陈某、朱某、涂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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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09: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12月3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宣判:陈某、丰某、申某、朱某、涂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到五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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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5 14: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尽是些不用大脑、义气行事的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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