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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相,福山知县任上(八) 勤理民讼,为令牧本务(续)
勤理民讼,为令牧本务 按 还讲一个潘相“勤理民讼”,侦破一起“拒捕格杀”案的故事。这个故事有如下几个看点:一是潘相出差在莱州,都挂念着自己管辖的福山县,夜里做梦都梦见了向来因赌博连带着多盗窃的不安定的官庄。惊醒后突然有人来报一个叫新店的地方发现尸体,几天时间了,没有侦破。此事确实表现了潘相“勤理民讼”不虚。二是潘相有谋略,他亲自到现场验尸,发现尸体油刀痕,通过比对时剖鱼刀,他决定通过刀寻找“凶手”,明的、暗的同时进行,而且进行心理战,很快找到了谁持刀杀人的是陈门杰。所以被大家称赞为“真包公”。三是,在验尸时,潘相就注意了死者身上有抓痕,肯定有打斗,官庄多盗窃,死者是不是行窃的强盗呢?所以单独审问时,潘相提出自己的怀疑,并且宣传法律“杀盗无大罪”,陈门杰说出了事实真相,案情彻底告破。最后,潘相宣判此案为“拒捕格杀”案!
丁亥(1767)正月,予赴莱州(1),夜梦人语及官庄。觉而署中箭步至,称新店有路死人,予星夜回。至则素不见官之举人陈九畴(2),与其弟兄来迎。且有尖食(3),予却之,即往尸场。 先观村庄远近,官庄北距里许;继看各地形迹,乃看尸仆沟中,头西脚东,岸无滚尸痕。下沟行,数人脚迹。东走数十丈,乃有口。命转尸,仆处血一块,头面有多刀伤。命升上平明处细验,索各样刀比对,则剖鱼刀。讯地保,则曰:“某日,某拾粪沟岸骇见尸,以告小民,民具报,他不知。今已五日无尸亲认识。”滨海户业网贩,家固有鱼刀也。时观者如堵,饬敛讫令曰:“予欲赴各庄查门牌,人各回家持牌听点,勿得一人不出。”阴令数妥役(4)赴官庄,四面瞭望,有逃者执以来。随由庄东起,每点一户,必盛气怒目诘问。点毕,即令取鱼刀来。连点十余户,皆从容呈刀。及至陈杰门与其叔出跪,即惊慌。诘之,则发抖,噤不能一语。索其刀,则曰无。乃曰:“汝匿刀,即汝杀人!”益发抖。带其叔侄随舆行。人多窃相语曰:“怪他数日闭酒店,到处去。老爷真包爷!” 至署坐签押房,屏书役,隔别细问,语以尸似盗,杀盗无大罪。解其胸有拳爪伤。杰乃供云:“某夜半闻拨门声,急起披衣摸鱼刀开门,忽一人迎我胸打一掌。我几跌,即迎其面,乱刀砍,其人倒地。叔亦惊起,同我抬移沟内,归刬其地血。诘其刀,曰“固在某处。”因急呼马,令数役带杰走五十里,至其庄。独杰家闭户,内有诸妇女哭声。令杰呼其母开门,母惊曰:“儿回来了!”开门见官,即惊跪,涙溢面。杰顾曰:“母无恐,老爷说我无大罪。”即自往取刀出,现血痕,烧之益真,乃以贼拒捕格杀定其案。
(1)莱州:清朝时为莱州府。今为莱州市,山东省辖县级市,由烟台市代管,位于烟台市西部,西临渤海莱州湾。 (2)陈九畴:生平不详,待考。 (3)尖食:宵夜一类饮食。 (4)妥役:办事能干、合适的衙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