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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栗子店宣传“最优秀”被罚20万,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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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11: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云中客 于 2016-1-18 11:32 编辑

炒栗子店宣传“最优秀”被罚20万,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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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辣椒评论作者及广大网民纷纷发表观点。感谢各位作者及广大网友的支持与热情参与。经红辣椒评论编辑整理,主要观点如下:

  
  正方: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其中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天遂人愿啊:有法就必依。
  
 反方:禁止“最佳”、“最好”等用词的目的是避免虚假广告使得消费者受骗,而这家炒货店的最优秀并没有妨碍到消费者,处罚20万太过了。
  
  李丁乔:一个“最”就被罚款20万元,确实太冤枉了,远远超过了一字千金。
  
  吴瑞馨:推出新《广告法》的目的是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杜绝虚假广告。但是这糖炒栗子惹到谁?不过是一个“最优秀”而已,也没有造成过度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炒货生意本就是小本买卖,虽然是法律规定罚款的下限,不过20万还是太重了。打着“全国最XX”的虚假广告多不胜数,执法者不去惩罚那些大厂家的虚假宣传,反而盯着一家小小炒货店,未免有些可笑。维护消费者利益才是最重要的,何必为难小小炒货店呢?
  
  姜文来:严格执法是应该的,但执法也要合法合理合情。一个糖炒栗子摊贩广告能有多大的影响力,糖炒栗子摊位一年能挣多少钱?这个摊位却承担着一家的生计,如此高的处罚是不能承受之重,建议有关部门在执法时候必须考虑这个实际情况,切莫成为“法匠”,让执法有温度,才能温暖被执法者,法律才更有权威
  
小人物也疯狂:杀鸡儆猴,却有点放了大鱼去捞虾米的感觉。
  
  李兆清:执法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该炒栗子店处以罚款,这并无什么不妥。但是,法理之外还应该有情理。一下子罚这家炒栗子店20万,虽然是依法罚款,但罚款不是最终目的,教育才是最终目的。首先要搞清楚,这家炒栗子店违法是否有主观故意。从实际情况来看,该炒栗子店不一定知晓相关法律,否则不会为了一点微薄的利润而冒着罚20万巨款的风险打出“最”的广告。相关部门还应该加强法律宣传,让人们能够知晓相关法律。
 
  oybzz:用重典的前提是必须查清广告内容是否涉嫌虚假宣传。重罚与秉公执法是不可分开而论的。
    罗立志:一个炒货店,在广告上多用了一个最,就面临20万元的罚款,有小题大作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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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13: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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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14: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我还经常对小刺儿说,你最乖了。以后不敢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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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15: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心驶得万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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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21: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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