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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当心“好意同乘”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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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7 07:37: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嘉兴日报
        浙江宁波市奉化区八旬老汉刘某骑电动三轮车让人免费搭乘,不料发生事故导致搭乘人小范十级伤残。小范将刘某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刘某表示自己做好事反遭索赔,难以接受。近日,奉化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酌定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判决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刘某以回收废品为生,开着电动三轮车穿梭于大街小巷,偶遇熟人小范,听说小范要去厂里上班,便答应顺路带小范一段,不料途中发生单车事故,致使小范腿部严重受伤。此类免费搭乘、顺路带一段,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哪辆私家车没有搭载过亲戚、朋友、同事呢?发生事故毕竟小概率,所以大多数免费搭乘都以“谢谢啊”、“不客气”的温馨方式结束。但万一发生事故并导致搭乘者死伤呢?温馨没有了,客套没有了,代之以撕破脸皮、相互指责、你争我夺乃至闹上法院,即便法院作出裁决,双方的关系恐怕再也无法回到过去。

以好心好意、温馨和美的方式开始,以撕破脸皮、恩将仇报的方式结束,免费搭乘发生交通事故,着实是对人性、人情、人际关系的极大摧残。此案最大的警示意义,就在于提醒人们注意“好意同乘”的法律风险,谨防好心办坏事。

所谓“好意同乘”,也就是搭便车,指搭乘人经驾驶人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它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免费搭乘;二是所乘车辆为非营运机动车;三是经过驾驶人邀请或允许。搭便车的好处也主要有三点:一是彰显互帮互助的社会风尚;二是有利于环境保护;三是可以节约出行成本。因此,前几年经过修改法律,搭便车行为正式合法化,并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鼓励。

而“好意同乘”的法律风险在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者死伤,好心的驾驶人(或车辆保有人)将立即处于尴尬的境地。从情理角度看,搭乘人似乎应当念及驾驶人的好意而放弃追究责任,但从法理的角度讲,却不便苛求搭乘人这样做,毕竟,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必须得到有效保护,驾驶人同意搭乘人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就对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之责,并不因无偿、好意而予以免除,好心办了坏事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如果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即是第三方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驾驶人存在过错,则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件中,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压到绿化坛边沿导致车辆侧翻,这是一起单车事故,没有第三方,所以刘某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当然,法律不会不考虑驾驶人的好意,所以民法典特别新增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奉化法院酌定减轻被告刘某30%的赔偿责任,就是依据这一条款,也算是照顾了情、理、法。好心的刘某可能还是不服气,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也只能从中汲取教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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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7 07: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刘某以回收废品为生,开着电动三轮车穿梭于大街小巷,偶遇熟人小范,听说小范要去厂里上班,便答应顺路带小范一段,不料途中发生单车事故,致使小范腿部严重受伤。此类免费搭乘、顺路带一段,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哪辆私家车没有搭载过亲戚、朋友、同事呢?发生事故毕竟小概率,所以大多数免费搭乘都以“谢谢啊”、“不客气”的温馨方式结束。但万一发生事故并导致搭乘者死伤呢?温馨没有了,客套没有了,代之以撕破脸皮、相互指责、你争我夺乃至闹上法院,即便法院作出裁决,双方的关系恐怕再也无法回到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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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7 07: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好心好意、温馨和美的方式开始,以撕破脸皮、恩将仇报的方式结束,免费搭乘发生交通事故,着实是对人性、人情、人际关系的极大摧残。此案最大的警示意义,就在于提醒人们注意“好意同乘”的法律风险,谨防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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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7 07: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因后果,人心险恶,做好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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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7 07: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驾驶人同意搭乘人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就对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之责,并不因无偿、好意而予以免除,好心办了坏事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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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7 08: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贴,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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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7 09:08: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难做,做好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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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8 20: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佳作,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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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8 21:58: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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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8 21:59: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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