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狩猎,石门三男子被判刑
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三被告均被判处实刑。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涂某、范某、杨某伙同他人多次在壶瓶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内使用电打鱼机非法捕捞鱼类,使用绳套、铁夹等方式非法狩猎。被告人涂某在未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持有一支单管猎枪。案发时,其主动交出了猎枪。经鉴定,认定该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涂某、范某、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被告人涂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三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涂某)。根据各被告人各自的量刑情节,一审判处被告人涂某、杨某、范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本案各被告人使用禁用的工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非法狩猎,其行为明显属于对环境资源的损害,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判处实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司法力度。 来源:石门县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