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是一座城市的毛细血管,关系着城市的“里子”和“面子”。市民作为“行为人”和城市形象紧密关联,一旦行为失序越过了“文明”的安全线,不仅伤了自身,城市也会给人留下负面印象。生活当中,还存在着不少不文明行为,比如乱停乱靠、出店经营等等。其中的一些你是否也做过?如果你有这些坏习惯要赶紧改正哦。
车辆乱停乱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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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08时25分,湘J59D56在建设路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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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08时26分,湘J5YV33在建设路赛维健康洗衣店前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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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08时28分,湘J26V79在建设路云南特产店前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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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08时30分,湘JAV153在建设路老合口特色饺儿馆前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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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09时28分,粤S9F3S3在建设路刘丙炎诊所前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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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09时30分,湘JCK899在建设路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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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门面出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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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08时05分,老正街湘福百货出店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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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08时10分,迎宾中路湘福鞋服城出店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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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08时20分,下河街口门面出店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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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08时20分,下河街口门面出店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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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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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08时02分,上河街罗胖子瓜子店前流动摊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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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08时05分,老正街城投办前流动摊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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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08时06分,老正街张万福店前流动摊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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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08时11分,迎宾中路流动摊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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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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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临澧随手拍 专治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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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不文明现象见过吧~
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占道经营、乱停车……
如果你对它们还只是简单吐槽
那你就out了
其实,你可以——咔擦拍!
为维护我们的城市文明
当你遇到不文明现象
请举起手机拍下它
注明时间地点,加上简单描述
曝光它
对不文明现象说“不”!
来源:临澧县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临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辑:杨欣
一审:朱菲
二审:涂曼妮
终审:邓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