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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工资结算,老板却“巧妙”落款“经手人”否认老板身份?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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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 20: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12-3 20:11 编辑

年底工资结算,老板却“巧妙”落款“经手人”否认老板身份?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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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关将近,又到了农民工的讨薪维权季。在众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老板”中,有以上游资金未到位进行推诿的,有拿钱跑路的,但没想到竟还有“取巧”把自己写作“经手人”意图规避法律责任的。近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师傅是一名泥瓦工。2021年2月,吴师傅在“鱼泡网”看到唐某发布招工信息,便与唐某取得了联系,和数名工友一起到唐某安排的一处工地做泥工。唐某与吴师傅等人对工钱进行了口头约定,施工期间,唐某预支了部分生活费给吴师傅。
       2021年4月,唐某微信发送了一张结算单给吴师傅,写明吴师傅的工作量及工钱,结算单的落款处写明“经手人”唐某。
       之后吴师傅和工友多次找唐某讨要剩余的工钱,唐某以自己只是经手人,老板另有其人为由进行推诿。但是,吴师傅等工友从未见过唐某口中所称的“老板”,也没有所谓“老板”的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
       眼看回款无望,其他工友打算认栽。吴师傅想不通,决心到法院起诉试试。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吴师傅的案件后,按其意愿安排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唐某在电话里依然辩称自己只是经手人,不是老板,不愿承担付款责任。案件立案后,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告吴师傅在付出自己的劳动后,理应获得约定的报酬。
        本案被告唐某虽在其发送给吴师傅的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但本案中原告吴师傅系看到被告唐某发布的招工信息,与唐某联系后到相应工地做工,工价也是与唐某商定,施工听从唐某安排,生活费由唐某预支,并未与其他案外人联系。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与原告吴师傅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主体为被告唐某,唐某的合同责任不能因其在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而免除,并判决唐某向吴师傅支付工钱7280元。
以案释法
       建议农民工朋友在外务工时尽可能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对用工主体、工价、报酬支付时间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本案中出现的被告以非合同主体“狡辩”的情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对外提供劳务或签订合同要养成收集雇主、合同相对方身份信息的习惯,以备将来可能发生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权之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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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 20:51: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老師普法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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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 20:56: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佳帖欣赏,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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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 21: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唐某的合同责任不能因其在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而免除,并判决唐某向吴师傅支付工钱7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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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 21: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交出老板姓名等信息,把他就认为是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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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 21:53: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读文明事,点赞雷局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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