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房产中介进行房屋买卖,已经成为当下的普遍现象,不仅为买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更有效的节约了买卖双方的时间。但房屋购买者在A中介看房后,又通过B中介办理房产的过户交易手续,是否构成了“跳单”,需不需要对A中介进行赔偿。临澧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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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5月,黄女士委托A公司代理销售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2022年9月,杨先生通过A公司业务员李某上门看房,但并未做明确答复是否购买。2022年10月,黄女士告诉A公司房子已经被自己的朋友购买了。但是A公司却从其他渠道了解到,买家正是由李某带看房源的客户杨先生。A公司认为,根据《民法典》第965条规定,黄女士与杨先生私下进行房屋买卖交易的行为属于恶意跳单,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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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发现,虽然杨先生通过A公司上门看房,但实际上在杨先生查找房源的过程中,有三家中介公司都为案涉房屋做了推广宣传,A公司并不独享案涉房源信息。且A公司的房屋报价比B公司高出3万元,因此杨先生在看房后不再接受A公司的中介服务。同时该房作为杨先生与其前妻周女士共同为两人孩子所买的婚房,周女士则是通过亲戚了解到了该房源。周女士找杨先生商议购房事宜时,杨先生才发现两人看中的是同一套房屋。房主黄女士与周女士系熟人关系,在房价上给出了更多的优惠,这也是促成此次交易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黄女士并未授权任何一家中介公司独家销售代理权,杨先生有权自主选择中介公司提供服务,其行为不构成恶意跳单。根据《民法典》第964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A公司虽未最终促成该项房屋买卖交易,但在前期提供了房源信息及带看服务,理应获得相应的酬劳。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此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杨先生向A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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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964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来源:临澧法院
编辑: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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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袁娟 二审:朱菲 三审:邓小哲
出品人:谭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