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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一)
谭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案——引入社会观护机制助力未成年人保护
基本案情:谭某与艾某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名孩子,大儿子豪豪12岁,小儿子南南9岁。因夫妻感情破裂,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艾某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同意子女由艾某抚养。但谭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艾某也在某女子监狱服刑。诉讼期间,艾某向法院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父母帮助照顾孩子。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运用“社会观护机制”,向妇联发送《委托调查函》,妇联委派两名观护员联系小区物业、原被告父母、未成年子女,就小孩的既往被抚养情况、健康状况、学习情况、性格行动倾向、获得亲属援助的可能性、原被告的抚养条件、未成年子女本人意愿做了详细的调查,形成了《社会观护调查报告》并递交至法院。经观护员调查,豪豪在读小学六年级,南南在读三年级,目前由奶奶及外公外婆共同抚养,爷爷在老家生活且身体状况不佳,外公外婆身体状况尚可、经济条件较好,且表示愿意代女儿照顾豪豪和南南,豪豪和南南也表示愿意随母亲及外公外婆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庭审中,法官将《社会观护调查报告》调查的内容向谭某和艾某进行了宣读,双方均同意小孩由艾某抚养。法院判决,由母亲艾某抚养两名小孩,因艾某正在服刑,在她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期间,由小孩的外公外婆代为照顾。经过协商,小孩的父亲谭某每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直至两名小孩年满18岁为止。 典型意义:社会观护制度是人民法院在长期的未成年人审判中探索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案件中,主要是指由社会观护组织推荐的合适观护人员,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在部分案件中开展社会调查、协助调解、判后回访等工作。社会观护工作机制在提升法院裁判质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家庭关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是创新司法的具体体现,也是少年司法的重要内容。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有利于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愿,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优先保护,有利于引入社会力量,最大限度确保法庭查明事实,推动加强调解,有利于开展庭后观护,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形成司法和社会联动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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