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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三)
民政局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案——母亲未尽监护责任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基本案情:李某(女)带女儿果果(5岁)入住某宾馆后,将其一人遗弃在宾馆房间内,随后独自外出至江西。宾馆老板发现后报警,随后果果被送往未成年保护中心临时监护,后安排在幼儿园学习和生活。李某从江西回到湖南,得知女儿生活情况后,依然未联系有关部门或接回女儿,直至因涉嫌犯遗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政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李某犯遗弃罪,申请撤销李某的监护权,由民政局来承担监护责任。承办法官先后前往果果户籍所在社区、居住小区以及就读的幼儿园进行走访调查、征求意见。发现果果生父不详,李某系其唯一法定监护人,因疏于监管曾多次被社区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口头教育、警告,虽然写下保证书,但仍多次再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母亲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果果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李某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遗弃长达六个月以上,不宜再担任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应依法予以撤销。果果生父不明、外祖父母均已过世且无其他亲属愿意抚养,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果果的意愿后,综合考虑前述情况,由民政部门对果果行使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其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撤销李某为果果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担任果果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让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监护人职责重大,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防范未成年人成长出现困境和问题的第一道屏障。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的情况下,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能够有效避免了被监护人出现监护“真空”的困境,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此案系由民政部门提起,检察机关支持的撤销监护权案件,体现了全社会、各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综合立体保护,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民事审判领域积极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次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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