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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四)
邓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数额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监护人可依法予以追回 基本案情:2021年8月,未成年人邓某通过其父母手机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转账18888元、5888元用于该公司开发的APP的使用,两笔转账合计24776元。2021年9月,邓某的法定代理人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某语音平台进行投诉,以未成年人操作为由申请退款遭到拒绝。后邓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前述款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邓某向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充值并用于该科技有限公司APP的使用,双方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邓某于2010年11月出生,涉案网络充值行为发生的时间为2021年8月3日,其仅11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案涉充值金额为18888元及5888元,已超过一个十余岁未成年人正常的消费水平,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原告邓某之母在发现邓某的行为后要求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已经明确表示了对于原告邓某的行为不予追认,在此情况下,原告邓某的充值行为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返还交易款项的义务。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案涉款项系网络诈骗不应由其全部返还,但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网络服务合同相对方,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原告邓某被网络诈骗,法院对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故对于邓某要求返还案涉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作出了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邓某24776元的判决。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出现新的特点,广大未成年人身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的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代未成年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成长环境。近年来,未成年人涉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纠纷明显增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行动。家长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身作则,放下手机,多陪伴和关心孩子,加强对孩子使用网络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作为家庭的希望与祖国的未来,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而不是沉迷网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更加成熟的技术、更加严密的措施,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另外,学校、社会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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