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3-7-7 15:27 编辑
湖南高院通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典型案例(二)
黄某辉、陈某等八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辉、陈某经商量决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区湖南省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鱼。两人先后邀请被告人李某忠等在岳阳县东洞庭湖壕坝水域使用丝网、自制电网等工具捕鱼,其中黄某辉负责在岸上安排人员运送捕获的渔获物并予以销售,陈某等人负责驾船下湖捕鱼,吴某峰等人勇负责使用三轮车运送捕获的渔获物。自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13日,八被告人先后参与非法捕捞共计三、四十次,捕获渔获物一万余斤,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2021年8月20日,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对八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生态资源、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该研究所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关于黄某辉等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导致的生态损失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案涉非法捕捞行为中2000公斤为电捕渔获,3000公斤为网捕渔获。电捕造成鱼类损失约8000公斤,结合网捕共计11000公斤,间接减少5000000尾鱼种的补充;建议通过以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渔类资源损失价值为211000元,建议向东洞庭湖水域放流草、鲤鱼等鱼苗的方式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辉等八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行为破坏长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影响自然保护区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处:1.判令上述八被告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2.判令上述八被告按照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提出的生态修复建议确定的放流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物价鉴定意见在各自参与非法捕捞渔获物范围内共同购置价值121000元的成鱼和90000元苗种,在洞庭湖水域进行放流,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被告逾期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时,应按照放流种类和数量对应的鱼类市场价格连带承担相应渔业资源和生态修复费用211000元;3.判令上述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生态评估费用3000元。 八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予以认可,并对向东洞庭湖投放规定品种内价值211000元成鱼或鱼苗的方式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建议亦无异议,表示愿意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裁判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岳阳县人民法院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辉等八人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由被告黄某辉等八人按照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提出的生态修复建议确定的放流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物价鉴定意见在各自参与非法捕捞渔获物范围内共同购置价值211000元的成鱼或鱼苗(具体鱼种以渔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为准),在洞庭湖水域进行放流,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二、由被告黄某辉等八人共同承担本案的生态评估费用3000元;三、被告黄某辉等八人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调解达成后,岳阳县人民法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依法公告,社会公众未提出异议,30日公告期满后,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出具了(2021)湘0621刑初24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将调解书送达给八被告及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开。2021年12月21日,在岳阳县东洞庭湖渔政监察执法局监督执行下,三名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家属在东洞庭湖鹿角码头投放3-5厘米鱼苗446万尾,其中鲢鱼150万尾、鳙鱼150万尾、草鱼100万尾、青鱼46万尾,总价值211000元。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后,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以(2021)湘0621刑初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八被告人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对八被告人的非法获利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三轮车、三轮斗车和两艘涉案快艇予以没收,现场扣留的渔获物1187.6斤予以收缴。 典型意义:本案系在长江洞庭湖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区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对洞庭湖生态功能区的渔业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严重破坏。在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办理分两步走,第一步先积极组织当事人调解,促使生态环境修复义务落实到位,第二步在当事人将法院生效调解书履行完毕后,法院对积极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落实刑事宽严相济的政策。本案通过先民事调解后刑事裁判两步走的审判实践将生态环境修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确保民刑结合科学有效,共同彰显环资审判法治成效和司法温度,对该类案件办理具有指导意义。 同时,鉴于目前我国法院对以增殖放流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没有规定统一、规范的操作模式,司法实践中存在未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进行科学增殖放流的情况。不规范不科学的增殖放流不仅不能达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渔业资源养护效果,反而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抵消增殖放流作用,甚至给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本案采纳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意见,即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筛选确定增殖放流鱼苗鱼种及数量并监督执行,以有效增加水域生物资源量,维护生物的多样性,实现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人民法院办理的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案件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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