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网络言论加"典"保护!
(四)
拒绝发朋友圈赔礼道歉被强制执行
李女士是小婉的表姐,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产生了嫌隙。不久后,小婉两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诅咒李女士的长篇言论,并配上了李女士的照片。李女士从亲戚朋友处得知此事。经双方长辈多次调解,小婉始终不愿意道歉,李女士遂诉至法院。 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邀请了双方家长,从法、理、情多个角度耐心做双方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小婉当庭向李女士道歉,并于协议签订10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7日发布道歉声明,向李女士赔礼道歉,以消除对李女士名誉上造成的不利影响。 履行期限届满后,小婉觉得在朋友圈道歉太伤面子,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于是,李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小婉,向其进行法律释明,如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最后,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小婉在其朋友圈发布了经过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 【以案说法】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的认识,大多只停留在房屋、车辆、工资、股票等具体财物。其实,在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决(包含确认调解)施害人应当赔礼道歉后,如果义务人没有主动赔礼道歉或者赔礼道歉的方式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使申请执行人的名誉权得到最大限度的修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还可以发布道歉公告或公布文书内容等方式代替履行,公布或刊登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本案中,小婉迫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压力,依法在朋友圈履行了赔礼道歉的义务,让受害人受损的名誉得以挽回,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得到依法履行,法律权威得到有效维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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