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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放风筝孩子眼睛被刮伤,谁来负责?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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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6 10:44: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3-9-6 10:48 编辑

学校组织放风筝孩子眼睛被刮伤,谁来负责?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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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年开学时,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一旦出现疏漏,极易发生事故。请看案例。
基本案情
    小唐与小刘均系绥宁县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22年3月18日,该小学开展放风筝活动,四年级部分学生在操场上放风筝。不料,一只掉落的风筝将路过操场的小唐的右眼刮伤。小唐受伤后,先后在绥宁县人民医院、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检查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用7152.89元,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眼挫伤、屈光不正。
    另查明,学生在操场上放风筝时,某小学没有指派相关老师进行现场指导,也未采取相关安保措施。小唐的右眼被掉落的风筝刮伤后,学校教师仅根据部分学生的反映及小唐的陈述,确认了系小刘的风筝所致,并未查看相关监控进行核实。
    随后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时,小刘否认了刮伤小唐的事实,小刘母亲遂拒绝进行赔偿。某小学得知情况后对学生再次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推翻了之前事故系小刘风筝所致的结论,但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员。
    无奈之下,小唐母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刘监护人及某学校赔偿经济损失26482.89元。
法院判决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小唐为被告某小学四年级在校学生,系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开展的放风筝活动期间受到人身伤害,作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被告某小学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获悉事故发生的客观情况,且其在举办放风筝活动期间,也应当加强组织、管理,妥善安排活动场合、方式、人员及保障措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降低可能的风险。然案涉事故发生时,被告某小学并未指派教师进行专业指导,亦未采取相关安保措施,放任学生自由进行放风筝活动,安全教育及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对原告小唐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小唐路过操场被掉落的风筝刮伤,其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根本无法预料,且自身不存在过错,不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小学承担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原告小唐诉请被告小刘及其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小唐受伤系被告小刘放风筝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不予支持。
    经认定,小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974.89元,最终法院判决由某小学赔偿原告小唐经济损失13974.89元。
以案释法
    学生安全是学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既是教育的目标,也是教育的保障,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学校只有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用丰富多彩的育人活动,为学生成长创造更多的可能性。
    学校要经常加强有关安全工作条例、安全工作须知、法律法规、师生心理健康知识、校园安全案例警示等方面的学习,树立“小洞不补,大祸难免”的危机意识,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预案制度,打好预防事故案件工作的“防御仗”。同时细化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杜绝走马观花、蜻蜓点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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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6 14: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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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6 15:46: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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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6 17:27: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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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6 18:27: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陈爱玉 发表于 2023-9-6 14:20
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

谢谢版主陈老师的支持!向版主老师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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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6 18:28: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月同修 发表于 2023-9-6 15:46
普法宣传,为你点赞!

谢谢罗书记的支持与鼓励!向罗书记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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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6 18:29: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津市蒋新建 发表于 2023-9-6 17:27
欣赏佳帖,点赞支持!

谢谢蒋会长老师的支持与鼓励!向老师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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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7 21:08: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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