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盐务史话(一) 文/李克明
津市盐务,自清季迄民国,在省岸盐务机关管辖下,经历了引盐时期、专卖时期和自由贸易时期,历时百余年。现分项记述如下:
一、盐制 引盐时期:商人行盐有地方,州县销盐有定额。明初,湖广均引淮盐,道光十一年(1831)废除专商后,津澧地区仍属淮盐引地。咸丰二年(1852)太平军兴,由湖广扰江皖而陷金陵,长江梗塞,淮盐片引不抵楚岸者3年。 后来,经湖北巡抚罗遵殿奏请以川盐、潞盐接济湖北、湖南澧州六属(澧县、临澧、石门、慈利、大庸和安乡),食用的部分川盐, 多由湖北宜昌办运。同治十年(1871),曾国藩与湖广总督李瀚章奏:岳阳、常德、澧州三属宜销川盐,因澧州与荆州相近,川盐往返, 路捷价轻,暂行分与川销,这是澧属六县形成川盐、准盐并销之始。
民国以来,仍沿其旧, 食盐引地未废, 专商亦复存在。湖南76县,其中划分“湘岸”即淮盐销区59县:“省河”即粤盐销区11县:“济楚岸”即川、淮并销区澧州6县。
1937年抗战以后,淮运阻隔, 打破了销区藩篱,津、澧六属,划为特区,全部改销川盐。1941年始公盐来源日少,储量不及,政府鼓励人民免税挑运川盐济销。 到了这时,引岸制度才无形中被完全打破。从1942年1月开始,政府采用官收官运办法, 全面实施专卖,并视其源运情况, 采取按人定量、计口授盐措施。1945年1月,专卖停止,又复征税制。抗战胜利后,到1946年2月,国民党行政院颁发了《盐政纲领》,对当时盐政提出:采取民制、民运、民销和由政府管理的原则,实行自由贸易制。对于旧有专商、引岸、分场、分界及其他类似独占办法,一律废止。此后,食盐供销均由津市盐务机关统筹调节,食盐场价和仓价,亦由盐务机关规定。商民购盐一担以上者,可按仓价(即批发价),自由行销:商运不足, 即由盐务机关酌办供应。 为满足民食需要, 其时,津市仍以川、淮并销,并有天津塘沽“久大”盐业公司的精盐应市。(未完待续)
摘自政协湖南津市委员会编纂的《城市基因津市文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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