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盐务史话(四)
文/李克明
(接上页)四、盐销
1.销盐数量
根据林振输1928年编《盐政辞典》载:清初乾隆年间(1736-1796),遭州销淮盐定额20600引(注:每引坝秤364斤共折合为91.875市担)。据《澧州志》载:国初额销准盐26000引(每引改子盐41包六分九厘六毫)。乾隆十三年(1748)、十六年(1751)两年,奉上谕每引加盐20斤,后每引改子盐44包。嘉庆二十一年(1816),奉上前派销淮盐35500引,据1941年省府统计室编《湘政五年统计》载:津市收税局, 管辖华容等7县供应,1939年实际销盐221057担,1940年开始实施“计口授盐”办法,实际销盐185555担。
2.销盐方式
清朝末年,设有盐行。到了民国,裁撒盐行,革除行用,盐店迳向盐局购买。食户不买100斤者不能向盐局运购。如向盐局购盐,须按规定办理登记、交款、纳税、起运、验查等手续。
抗日战争期间,淮盐、川盐,源运俱艰,省盐务局于1931年春,呈请财政部,并商呈湖南省政府筹办官销,以期直接对食户售盐。1940年与1941年之交,津市成立城区模范官销所, 依照湖南省计口授盐暂行办法,开始转售,人民凭购盐证按月领购。
官销办理一年,因为占人多、耗费大,又奉上令,对零售业务需利用商店经营,后将官销办法改为代办制度,津市遂改设食盐专卖所, 管理下属各代办所, 执行计口授盐,核发盐所,收取公本费。代办所由合作社或公卖店负责,承办零售业务。
津市因属淮、川并销区,计口授盐初期, 划为半自由区,即每人每日由国家按食用一钱五分配发淮盐(16两市秤制,下同),川盐则可自由购买。1942年8月,奉令取消半自由区, 统筹支配, 全部定量供应。 于当年8月起,按人口每月8两规定月额,配盐备销。其购盐方式是:群众一律凭购买证,向所属公卖店或合作社按量分期购买;军盐凭兵站机关通知书核发:渔、酱用盐,凭特盐购买证供应。
抗战胜利后, 交通恢复,川盐由渝江运抵宜昌转运岳阳, 直抵津市,淮运也逐渐复航。《盐政纲领》规定以民制民运民销为原则, 盐政改征税制,销务同时放弃管理, 任何商民, 均可赴盐局采购税盐, 自由行销。(未完待续)
摘自政协湖南津市委员会编纂的《城市基因津市文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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