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盐务史话(五)
文/李克明
(接上页)五、盐价
1.定价内容
解放前,津市纯属销区, 销区有三种价格, 一是进价, 又叫场价。二是仓价,即批发价。仓价由四个项目构成:一是场本及其运杂费用,二是金融涨落,三是供求变化,四是税收。历年来盐价变化,均基于税制轻重至巨。三是零售价。零售价由五个项目构成:一是仓价(即批发价), 二是营业费(3%到5%),三是利润(3%到5%),四是运杂费, 五是耗失费。
抗日战争前,津市江航便利,运量充足, 一般物价平稳,运缴费用有限,所以盐价涨落极微。
2.战时盐价
抗日战争以后,财政部于1938年11月核定实施《战时各区统制食盐牌价暂行办法大纲》, 为适应非常环境,兼顾稳定盐价, 根据战时运输难易情况,规定各区主管盐务机关,按当地具体情形, 先行酌拟增加牌价数目,呈由省盐务局核明,转呈盐务总局报财政部核准后,公布实行。
湖南省自抗战发生后,盐价各异,十分混乱,为划一价格,于1940年7月,湘北(含津市,下同)食盐一律改成每担售价45元:8月份,为平衡全省盐价,湘西改按64元每担发售:9月份,全省划一盐价,统以88.5元每担发售。1943年6月1日,奉上令,复将全省划一仓价,改为分区划一,规定湘北按1600元一担发售。
3.盐价上涨原因
津市食盐官价上涨原因,大体有如下三条。一是场价(进价)激增。1942年4月1日《省内一般经济要闻》中写道:“此次官盐加价原因:川、粤盐价、运费俱增,为免亏损,改增牌价,各川盐收购, 已由每担230元增至290元...….故省价由457元增至638元,计每担增加81元。”二是税费加重。据1944年《国民日报》载:“3月3日,行政院核定国军支付食费每担一千元, 故每担食盐牌价由三千四百元核增为四千四百元。”又据该报1945年载:“3月16日,每担食盐税增五千元,故盐价由一万三千八百五十元核增为一万八千八百五十元。”三是利润提高。据1942年8月3日《阵中日报》载:“各公卖店零售价内容:营业费按进价(即仓价划一牌价658元)加2%,利润由1.5%提为3%,加上运费、耗失费等,核定零售盐价每担提为六百九十五元四角。”
但最主要原因,还是战时通货膨胀, 导致货币贬值。(未完待续)
摘自政协湖南津市委员会编纂的《城市基因津市文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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