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盐务史话(六)
文/李克明
(接上页)六、盐税
盐是集中生产、分散消费的人民生活必需品,因此,盐税历为国家收入大宗。据载:宋元时期,盐税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三分之二。1922年前后, 湖南盐税占全省财政总收入的强半,所以历代统治阶级无不独霸盐产资源,控制盐的运销。
清末时期盐税,循明旧制,按引征课。引课中分正课、杂课两种。正课就是盐的正税,杂课即附加。此外,还有“盐厘”,即食盐运入通过税。出于税率紊乱,省自为制,中央户部对于税入从无精确统计。直到宣统末年(1911),严加清理,拟将课厘加价及杂捐等项归并一致,统称盐税。民国时期,盐税有四大类别,即正税(包括场税、岸税)、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和特种捐费。 据曾仰丰著《中国盐政史》载:1921年前后,全国盐税项目,竟达七百余种。 当时国人讥为“民国万税”。
1.税率
湖南盐税,历以盐类、岸别为计征标准,即等差税率。据1922年《湖南财政说明书》载:津市淮、川税率,以每百斤计税。准盐税率是: ①正税:场税3元,岸税1.50元;②附加税:军费0.60元,教育费0.60元, 新币口捐0.40元, 军费口捐0.50元;合计6.60元。川盐税率是:①正税:钱1500文;②附加税:军费0.40元,教育费0.40元,军费口捐0.50元。
据1933年《中国盐政实录》载:1931年,近岸津市淮盐、精盐(即天津久大公司的再制盐),每担税率是:场税3元,岸税1.50元,附税3.16元,军税1.50元,建垸费0.10元, 教育费0.80元,慈善费0.40元,路股0.10元。津市川税局在本岸征收的川盐税收,分水运、旱运两种。水运入津者,税率是:正税0.56元,附税0.90元,路股0.10元。据曾仰丰著《中国盐政史》载,1936年,津市每担淮盐税率是:场税3元,岸税1.50元,附加税5.90元(其中:外债0.30元,中央附加1.58元,中央筹备费0.10元,地方附加3.92元),合计10.40元(其中场税3元在淮征收)。川盐,凡从四川富荣、济楚、花盐水运入津者,每担征正税4.15元(其中场税1元,岸税2.50元,其他0.65元),附加税9.6元(其中外债0.30元,中央附加7.40元,中央筹备费0.10元,地方路股0.10元,剿匪1.5元,平浏路捐0.20元),合计13.75元。
1941年,盐税改为从价计征,分产销两税,产税在场征收, 湖南销税税率为30%,全省不分盐种、地区,每百斤统按55元计征,另附征省府加价1元,偿本费8元,合计每百斤食盐征税64元。1944年,每担征税高达11.60元,1945年每担征税为4.44元。1946年,抗战胜利,税率并未减少,相反应纳盐税每百斤高达7元。多。1949年4月,税率调整, 准盐每百斤征金圆券45.816元,川盐每百斤征金圆券19.636元(省府加价在外)。7月22日,奉财政部电令,淮盐每百斤征银圆8元川盐每百斤征银圆5元6角。
2.征税手续
据1933年的盐务署盐务稽核总所编《中国盐政实录》载:本岸征税, 根据湘岸稽核处规定,由稽核处统一征收,计分淮、川、精盐三种。
历年税入:据光绪二十一年(1895)《实业杂志》第十期载:光绪二十一年津市督销分局扣收课银17300两。川盐税入:澧县花畹岗川税局于光绪二年(1876)收税银3924.33两, 十二年收税银1974.231两, 十八年收税银2221.65两。三十年收川盐卸税银11759两。
民国时期津市盐税收入,尚无资料考证。(未完待续)
摘自政协湖南津市委员会编纂的《城市基因津市文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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