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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打卡超180天提现被拒,说好的“0元享”打水漂?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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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3 20:27: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3-12-23 20:30 编辑

连续打卡超180天提现被拒,说好的“0元享”打水漂?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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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购四台阅读器完成“0元享”活动打卡任务,商家发出打卡成功通知后,却拒绝发放奖学金,约定能兑现吗?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原告谭某在被告某公司的电商平台店铺“某旗舰店”以“打卡180天0元享”活动购买3台单价799元的阅读器;2020年9月,原告谭某又在“某旗舰店”以“打卡210天0元享”活动购买1台单价1,780元的阅读器,以上4台阅读器总价4,117元。
    根据商品活动页面显示,活动细则主要为:“发货日的第20日至25日报名开始打卡,需要连续不间断打卡180/210天,在活动期间,用户每日在阅读器上的有效阅读不少于250页,每页阅读间隔时间不低于10秒,则活动达标。”
    关于奖学金领取:“用户完成180/210天连续打卡后,官方将对打卡成功的用户进行统计核实并根据打卡成功账户注册的手机发送打卡达标通知短信及奖学金收取支付宝账户填写入口。”
    免责声明第四条约定:“本次活动的宗旨在于培养小孩的阅读习惯,孩子在阅读中成长,如最终发现您通过作假,非正常阅读手段完成打卡任务,我们将有权拒发奖学金。”
    2021年3-4月,原告谭某购买的四台阅读器先后连续打卡成功,被告某公司按活动约定向原告谭某发出了打卡成功通知。其后,被告某公司拒绝发放奖学金,原告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履行“0元享”承诺,返还奖学金。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购买的4台阅读器存在多次打卡时间一致,被告在未核实原告存在非正常打卡的情况下发送了打卡成功的信息;“0元享”活动的宗旨是为了培养孩子的阅读习惯,原告通过非正常阅读方式打卡违反了活动细则及免责条款第四条,被告有权拒绝发放奖学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阅读器打卡0元享”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被告某公司以短信形式对原告谭某打卡成功予以确认,又以后台数据异常为由拒发奖学金,与其广告宣传及打卡规则明显不符。
    本案中双方的合同系典型的格式条款,被告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同时其提供的后台数据系其内部数据,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此数据不能证明原告谭某打卡期间违背了其活动宗旨,且该活动并未注明不允许为他人购买机器,也未注明两台机器不能同时使用,故被告某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在原告谭某已按约定完成了“0元享”活动打卡要求后,被告某公司应按约向原告谭某返还奖学金。经原告谭某多次申请,被告某公司仍未返还奖学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谭某返还4,117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以案释法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其内容无效。
    对于经营者,拟定格式条款应基于公平原则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注意文字表达完整准确,防止出现漏洞、歧义;以显著方式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说明,让格式条款更容易被获取、被识别,并就解释、说明条款内容的过程保留相关证据,更好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约的市场环境。
    对于消费者,应提高合同意识和维权意识,仔细阅读、准确了解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己方义务、己方责任承担的条款,对于不明之处、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细节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详细解释说明,警惕经营者设置不对等合同义务,以免掉入潜藏的陷阱,并留存好相关证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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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3 22:22: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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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3 22:23: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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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3 22:24: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经营者,拟定格式条款应基于公平原则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注意文字表达完整准确,防止出现漏洞、歧义;以显著方式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说明,让格式条款更容易被获取、被识别,并就解释、说明条款内容的过程保留相关证据,更好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约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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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3 22:25: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消费者,应提高合同意识和维权意识,仔细阅读、准确了解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己方义务、己方责任承担的条款,对于不明之处、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细节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详细解释说明,警惕经营者设置不对等合同义务,以免掉入潜藏的陷阱,并留存好相关证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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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4 06: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老师的案例佳作,向您学习,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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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4 07: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老师的精品佳作,向您学习,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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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4 08: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读帖受益。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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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5 18:33: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读文知事,点赞雷局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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