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3-12-27 21:33 编辑
摩托车行驶途中自燃,竟是行车记录仪惹的祸?谁来担责?
从网店购买行车记录仪后,线下到该公司进行安装。不料却导致摩托车发生自燃!乘车人身体多处被烧伤谁来担责?且看法院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8日,杨某线上向某商贸公司订购了行车记录仪,并线下自行到某商贸公司提货并安装。 杨某和罗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4月4日,罗某搭乘其丈夫杨某驾驶的摩托车外出,车辆行驶途中突然自燃致使罗某背部、手部等多处被大面积烧伤,因此住院十余天,花费医疗费12542.43元,经司法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18272.43元。 火灾事故认定书 起火点:摩托车后座座垫下方电气线路敷设处 起火原因:摩托车行车记录仪电源线路短路 因本次火灾事故,罗某医疗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9155.78元。 原告罗某诉称,行车记录仪是从被告商贸公司网店购买的,公司客服承诺,可在公司线下门店提货并安装,自燃是由于安装不规范引起的。 被告商贸公司则辩称,行车记录仪从我司购买,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但是安装人员并非公司职工。罗某被烧伤不应由公司负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车主在被告公司网店购买行车记录仪并按照客服指引来到线下门店安装,被告公司应当派出专业安装人员提供安装服务,且安装应当专业、细致,排除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 涉案摩托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加装设备电源线短路引发火灾自燃,致使乘车人罗某受伤,被告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向罗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9155.78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随着网络购物的日渐普及,不少商家推出“线上购买商品——线下配套服务”的消费模式。本案被告公司对罗某承诺网购设备后可就近到线下门店安装,就属于此消费模式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涉案商贸公司作为经营者,不仅要对外出售质量合格的行车记录仪,也要确保其提供的线下安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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