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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发布以惩促执助农民工拿到工资执行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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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9:56: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4-1-17 19:59 编辑

湖南高院发布以惩促执助农民工拿到工资执行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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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社局申请苏州某工程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

——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以惩促执助55名农民工拿到工资



    基本案情:苏州某工程公司承建株洲某楼盘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后,雇用了55名农民工分组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工程公司未依规支付农民工工资。人社局对工程公司采取劳动保障监察措施未取得实际效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80岁的母亲。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并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在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李某向法院提出解除其公司失信被执行人的请求。
    执行法官对李某进行了释法析理,促使其签订书面执行担保承诺,以其个人名下全部财产作为担保,三方重新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将李某列为本案的保证人后,法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包括但不限于冻结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措施。最后,李某主动筹措资金一次性支付了欠付的农民工工资。

    典型意义:利用登记非实际控制人为法定代表人而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破坏了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执行法院充分运用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间接执行措施以及追究保证人责任的手段,促使该案成功执结,有力打击了规避执行行为,为农民工执行回工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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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7 21:42: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意义:利用登记非实际控制人为法定代表人而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破坏了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执行法院充分运用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间接执行措施以及追究保证人责任的手段,促使该案成功执结,有力打击了规避执行行为,为农民工执行回工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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