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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卖竞得人未及时办好审批备案手续,可以取消其竞得资格吗?
土地拍卖竞得人未及时办好审批备案手续,可以取消其竞得资格吗?请看案例!
对土地出让中行政机关不当义务转嫁行为的审查与权利保护 ──金某、张某诉某县自源资源局取消竞得人资格决定、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1.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设置除按约付款以外的其他限制性条件,没有法律依据。 2.行政机关应当全面系统地执行本部门及与行业管理目的紧密相关的其他部门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违反相关规定并改变以往做法,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转变成相对人的履约义务,系不当增加相对人义务、减轻自身责任的义务转嫁行为。 3.行政机关以相对人未能完成其违法增设的履约义务为由,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决定,明显不当。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4日,原X县国土资源局在两宗加油站用地的《出让公告》《出让须知》中明确:“竞得者在竞得该宗地二个月内办好新建加油站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并持相关新建加油站手续,与X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将视为违约。” 2018年7月4日,金某、张某以联合竞买的形式竞得上述两宗加油站用地的使用权,并签订《成交确认书》。两人在向X县商务粮食局申请办理新建加油站手续时,被告知“该地段加油站项目规划确认文件省商务厅已经审批并处于有效期限内”,故其未能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即出让公告要求两个月内办好的新建加油站审查、备案手续),无法按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原X县国土资源局经催告并组织听证后,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取消竞得人资格决定书》,以金某、张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持新建加油站相关审批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由,取消其竞得人资格,解除《成交确认书》。 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此予以维持。金某、张某不服,遂诉请撤销《取消竞得人资格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金某、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取消竞得人资格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理由
一、二审法院认为,金某、张某参加土地竞拍,即是接受和认可《出让公告》中设置的限制性条件。X县自然资源局设置的限制性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X县自然资源局没有在挂牌前必须查明并披露规划确认文件是否已经由他人取得并公布该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金某、张某未按《出让公告》的规定履行办好新建加油站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的合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X县自然资源局据此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并无不当。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土地招拍挂制度是为了使土地出让收益最大化。竞买人竞得土地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其首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时间、金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出让合同,然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土资厅(2005)485号《关于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复函》也规定,竞得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办理有关部门规定的建设和经营手续。法律没有规定竞买人以最高价竞得土地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土地管理部门还可以对签订出让合同增设除按约付款以外的其他条件。X县自然资源局在《出让公告》中对签订出让合同设置限制性条件,致使竞得人无法按期付款并签订出让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须取得规划确认文件,而参与加油站用地招拍挂的竞买人必须取得商务部门的预核准文件。X县人民政府新政办发〔2012〕22号《关于加油站建设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亦详细规定了预核准文件、规划确认文件与土地拍卖之间的关系,加油站商务审批与土地出让之间的先后顺序及相关程序。X县自然资源局在涉案加油站用地出让以前,均按上述规定操作,但从涉案土地出让开始,改变了以往的做法,与上述规定明显不符。 X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取得商务部门的规划确认文件,甚至对商务部门的经营许可核发情况未尽审慎调查注意义务,在案涉规划确认文件早已被核发给他人的情况下,还通过设置出让合同签订条件的方式,将其应尽的法律义务转变成竞得人的履约义务。该做法系不合理地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义务,并导致金某、张某竞得涉案土地后即使向相关部门申请报批手续,也无法达到签订出让合同的条件。金某、张某的竞得人资格被取消后,X县自然资源局又两次组织涉案加油站用地拍卖均流拍或终止,进一步说明涉案拍卖公告增设的条件属于竞买人无法克服的障碍。X县自然资源局以未达到该条件为由取消金某、张某的竞得人资格,并解除《成交确认书》,处理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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