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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津市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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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7 17: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津市万石诗 于 2024-3-17 17:35 编辑


第二章
   第二节  


一、建立地方人民武装

       1949年10月,组建津市公安中队,辖2个排,90人,负责维护社会治安,配合驻津解放军部队清剿境内潜匿散匪。1950年,采取“个别审查,逐步扩大”的办法,征招志愿兵13人补充到津市公安中队。
       津市地处湘鄂边,素为澧水流域经济中心,流动人口多且杂,在刚解放时,四周土匪与潜匿特务勾结,伺机策动暴乱。为此,津市市人民政府在市区建立以搬运工人为主体的工人纠察队,队员600余人,编为8个中队,装备马刀、梭标等武器,作为地方人民武装,配合部队清匪反霸,协助公安机关维持社会治安。
       1952年12月,在贯彻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时,开始实行普遍民兵制,津市共组建民兵团3个,其中郊区农村1个民兵团,市区2 个民兵团,共有民兵2500余人,其中年龄在18~25岁的民兵编为基干民兵。1953年8月,成立津市市人民武装部,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由常德军分区领导,负责津市兵役及民兵组训工作。1954年7月,津市市人民武装部改为兵役局,工作重点转为兵役工作。1955年7月,津市市公安中队改称津市市公安队,转为军队序列,隶属津市市兵役局领导(1958年津市市公安队更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津市市中队,1959年津市市兵役局更名中国人民解放军津市市人民武装部)。

二、建立政法机关

       1949年8月,津市市人民政府成立时,即设立公安局,下辖派出所4个和消防大队。市公安局开始对全市反动党团骨干和特务分子进行清查登记,查清全市反动党团骨干分子296人,对反动党团骨干、国民党军警特宪97人列为特别管理,破获潜匿特务、顽匪组织10余个,逮捕匪特骨干分子数十人,缴获枪支数十支,澄清了敌特组织体系,分化瓦解了顽固势力,为尔后镇压反革命、清匪反霸、取缔反动会道门和监督改造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奠定了基础。1952年因市改镇,津市市公安局易名澧县公安局津市镇水上公安分局,1954年复名津市市公安局。
       1950年1月,根据常德专署有关指示,中共津市市委抽调6名干部,正式成立津市市人民法院,首任院长李津。1952年9月,市人民法院更名津市镇人民法庭。1954年复称津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紧密配合市委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审理了一批重大案件,判处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首领案178件,这些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对扫除封建残余和反动势力,稳定社会秩序起了重大的作用。开展“禁用黄金白银”、“禁烟、禁娼、禁赌”等专项斗争,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审理封建婚姻制度造成的不平等婚姻案1000余件,惩办买卖虐待妇女的犯罪分子,促进新的家庭婚姻制度的建立。在“三反”运动中,成立津市市人民法庭,由副市长张瑞峰任审判长,市人民法院院长李津任副审判长,下设3个分庭,审理在“三反”运动中查出的贪污案件。“三反”运动结束时,津市市人民法庭及3个分庭随即撤销。
      1955年,贯彻湖南省第五届司法工作会议《关于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议》精神,市人民法院建立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上诉等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公、检、法三家实行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使办案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是时,市人民法院根据《法院组织法》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职责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设有公证室、法律顾问处,办理各类公证,法律咨询以及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等业务。
      津市解放后,市公安局代行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并报请市委批准,交由公安局执行。1955年8月,成立津市市人民检察院,首任检察长张文华。市检察院在市委的领导下,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各项政治任务,开展审查批捕和公诉工作,独立行使检察职权。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与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监督,运用法律武器,镇压反革命,惩治刑事犯罪分子,保障党的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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