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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青山——石门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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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3 08: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君临视觉 于 2024-6-13 08:49 编辑


        本网6月13日讯 通讯员 张 依 周双英   近日,石门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汪某、周某单独或伙同被告单位石门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敖某在石门县三圣乡马家屯、杨家屯山林,擅自开采石灰岩矿,并对外销售,被非法开采的采区面积约3.7万平方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周某、敖某及被告单位石门某建材有限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石门某建材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石门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汪某、周某限期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对损毁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修复,如未按期修复,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被告单位石门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敖某、汪某、周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非法采矿不仅会导致矿产资源的损失,还会进一步破坏原有的地质环境,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甚至发生安全事故。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矿产资源具有稀缺性、耗竭性,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必须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国家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切勿因一时贪念走上不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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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3 14: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切勿因一时贪念走上不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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