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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离婚案件的现状和法律维护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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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4 20: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沅江樵夫 于 2024-10-24 20:35 编辑

                                 浅议当前离婚案件的现状和法律维护
                                                                             (三)
三、离婚案件的法律维护
    既然离婚是一种社会现象不可避免,其中大都是家庭矛盾,特别是情感转移和第三者插足,造成很多家庭解体,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很有必要给弱势的妇女、儿童进行法律维护,以确保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法律维护:
    一是精神损害法律维护和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事实上,夫妻二人离婚,就夫妻二人财产问题没有实质性的损失,主要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义务,给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如果不承认精神损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置就会出现空档。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适用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所规定的“六因素确定法”,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但“六因素确定法”仍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仅指明了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参照的因素,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主要还是依靠承办法官根据客观实际,根据精神伤害程度作出合理的裁量,其关键就是办案法官要深入调查,认真了解夫妻二人离婚案原由及伤害程度,根据“六因素”作出公正的裁决。
    二是人身损害法律维护和赔偿。人身损害是指身体上的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比如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行为,造成他方因人身伤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对于赔偿的项目,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来确定。具体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由于人身损害行为发生在婚内,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又往往以婚内财产来支付。因此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笔者认为可按以下方法分清责任赔偿:
    ①离婚诉讼时,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支付了全部费用的,视为过错方已支付了一半费用,离婚后过错方还应承担另一半费用的责任赔偿;
    ②离婚诉讼时已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费用,还有部分费用未付,应该视为过错方已承担了一半的赔偿责任,离婚后还应承担另一半已支付费用和尚未支付费用的赔偿责任;
    ③无过错方当时由于种原因,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费用的,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过错方应承担全部费用的赔偿责任;
    ④知道导致离婚的缘由主要因自己过错而致,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离婚诉讼时过错方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部分费用,余下的部分也应该由其继续承担剩余费用的赔偿责任;
    三是财产损失法律维护和赔偿。夫妻离婚期间包括夫妻共有财产的损失和无过错方个人财产的损失。对于过错方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可能造成配偶方财产损失的情况有:
   (1)过错方将夫妻现存的共有财产或者将工资等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用于重婚、同居行为,把本属于原有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导致夫妻共有财产流失。
   (2)过错方因种种原因造成的法定过错行为,至使配偶方的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意思是说: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准,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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