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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离婚案件的现状和法律维护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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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5 08: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沅江樵夫 于 2024-10-25 08:24 编辑

浅议当前离婚案件的现状和法律维护
(四)
四、进一步完善立法,维护家庭主体的合法性
    1.建立婚内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一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已从客观事实走向法律事实。
    例如,2022年8月,桃源县人民法院对本县西安镇某村王江霞诉张可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判决。张可与王江霞系夫妻关系。2018年4月3日晚9时许,张可与王江霞在其租住的西安镇西安社区居委会18房间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期间,张可朝王江霞左眼部击打一拳,致妻子的左眼球穿透受伤并前房积血,色素膜脱出,经法医鉴定,王江霞左眼球的损伤属重伤。桃源县检察院以张可犯故意伤害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王江霞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可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5.5万余元。2022年11月8日,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张可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由于张、王未解除婚姻关系,相关费用的支出来源于家庭共同财产,法院对王江霞的民事方面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宣判后王江霞不服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以量刑极轻为由提起抗诉。上级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裁定,撤销了桃源县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桃源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审了该案。重审后,桃源县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也部分支持了王江霞的请求,判处张可有期徒刑3年,并在判决生效后赔偿王江霞医疗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补助费共计9150元。
    从此项案例中我们看到,虽然本案的判决走了一些弯路,也没有实现完全的赔偿,但欣慰的是,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公平正义机制越来越健全,即使是婚内侵权损害,也是可以获得赔偿的。由此可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正从客观事实走向法律事实。
    二是侵权损害赔偿已得到社会和法律的维护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则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与和谐。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并没有完全束缚于传统的文化和思想观念之中,而是在中西现代文化和思想观念的碰撞和交汇中,逐渐接受了与现代社会生活和共同伦理秩序相符合的先进理念。夫妻双方由于矛盾纠纷造成的侵权损害,法律部门实施的侵权损害赔偿,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维护和全社会的认可。
    2.进一步完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举证责任
    确认无过错方私人取证的合法性。无过错方为了取得另一方具有赔偿责任的证据,采取了一系列“地下”行为,如手机定位,个人跟踪,第三方取证等都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这样的取证方式,不能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也不能侵犯第三者的隐私权;第二,现场取证如“床上捉奸”等,并不等同于同居,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的事实,而捉奸在床,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或更短的时间内,所以捉到奸,如果不能证明同居的事实,无过错方请求精神赔偿,也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3.进一步完善对第三者赔偿的立法
    首先应明确规定第三者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禁止,限制的对象。法律部门要吸收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第三者侵权的民事赔偿制度,通过让第三者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手段来达到制约第三者的目的。
    其次要加大离婚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所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较之实践中过于狭隘。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一夜情、通奸等行为无法得到诉讼支持,参与者之一“第三者”也就免除了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此种现实情况却是对家庭和社会损害最大的,要在法律上明确此类必须付出代价,一是以儆效尤,二是保护弱者,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再次是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强化社会监督
    运用法律、道德的手段,切实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健康和稳定无疑维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因此,对婚姻的保护不仅仅是单纯的个人权利和社会问题,它也应该被纳入国家权力的关怀之中。法律必须对婚姻进行全面切实的保护,避免它受到任何不当的干扰与侵害,而在侵害发生后,也必须能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对于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稳定安定将起到极大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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