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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中院发布三起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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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7 09: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5-6-27 09:41 编辑

常德中院发布三起毒品

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馨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偷越国(边)境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馨,男,汉族,1976年1月出生,湖南省安乡县人。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馨纠集被告人向某、陈某、徐某龙、张某铭、黄某元、彭某、汤某涛(被雇用时年16岁),采取专人负责从缅甸购买毒品并走私入境,专人负责从云南省快递邮寄毒品至长沙市,专人负责在长沙市、常德市予以贩卖的方式,先后四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9千克,形成了以刘某馨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徐某龙、向某、张某铭、陈某、汤某涛较为固定,其他成员黄某元、彭某共同参与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集团。刘某馨在该犯罪集团中为主组织资金、对人员进行管理分工,指挥、策划犯罪全过程,系首要分子。2019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某馨与向某、廖某英(已判刑)单独或共同多次偷渡往返景洪市和缅甸。其中,刘某馨偷渡出境2次、入境2次。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某馨进行了死刑核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馨纠集他人多次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犯罪,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某馨先后四次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还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该犯罪集团中,刘某馨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刘某馨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依法从重处罚,所涉毒品犯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以刘某馨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刘某馨已于2025年1月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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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7 11:32: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好文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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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27 14: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覃老师的首帖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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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8 05: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好文 ,点赞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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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28 08: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古渡源网友的支持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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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8 19:27: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读文知事,点赞陈版主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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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29 09: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津市杨支埃老师的关注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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