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17-7-23 11:27 编辑
鼎城区法院判决一起非法采伐. 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常德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决被告崔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7年4月12日至13日,崔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擅自在白鹤山镇肖伍铺社区9组与原双寿村(现为同德村)7组交界的山上(小地名"李家冲")采伐樟树27株,通过走访调查证实,崔某所采伐的27株樟树均为天然生长,非人工种植。经鉴定:崔某所采伐的27株樟树为樟科樟属香樟,属国家保护植物,保护级别二级。崔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常德市森林公安局在查清该案案情后,依法将该案移送起诉,经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上述判决。
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近几年来,不少违法犯罪份子将目光瞄准了我市境内香樟.红豆杉之类的珍贵森林资源,不惜铤而走险来牟取暴利。常德市森林公安局根据这一发展趋势加大了对该类型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震慑了涉林违法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了我市珍贵森林资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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