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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陈爱玉

丈夫举债不为家,妻子无需担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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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4 11: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寒老的点评与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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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4 15: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毛会长推送到门户首页法治与生活,并编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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