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扬社区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6804|回复: 7

身边的法律知识(十三)——贪图便宜买赃物,触犯刑律被判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1-9 22: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1-9 22:27 编辑

   身边的法律知识(十三)——贪图便宜买赃物触犯刑律被判刑
      2015年9月的一天早上5时许,张某从家中跑步锻炼身体,街道旁遇到两个推着一辆新的摩托车的陌生人,问他这个车要不要,如果要,价格可以便宜点。张某看他们的神色,就猜想这车肯定来路有问题,心想他们必定急于要将车卖掉,自己也正想买辆摩托车,不妨捡个便宜。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张明以8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辆新的摩托车。事后,由于两个小偷再次作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所买的车子也被作为赃物追缴,并因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处罚金3000元。
    购买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处罚。所谓“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2)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3)机动车发动机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本案中,张某对所购的摩托车系赃车应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其理由是:张某是在非机动车交易场所购买的,车辆无合法的证件手续,且交易的价格也是明显的低于市场的价格。因此,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了收购赃物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1-9 22: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某对所购的摩托车系赃车应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其理由是:张某是在非机动车交易场所购买的,车辆无合法的证件手续,且交易的价格也是明显的低于市场的价格。因此,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了收购赃物罪。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9 23: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10 05: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涨知识!看来我的多看看有关法律常识的书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10 17: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图便宜买脏物,触犯刑律不应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0 20: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0 20: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寿县周建勋 发表于 2017-11-10 05:06
学习  涨知识!看来我的多看看有关法律常识的书籍。

谢谢您的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0 20: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陈爱玉 发表于 2017-11-10 17:23
贪图便宜买脏物,触犯刑律不应该!

谢谢您的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正扬社区

GMT+8, 2025-2-6 23:21 , Processed in 0.033420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http://www.cdzyw.cn 常德正扬社区

© 2022-2023 正扬社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