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1-21 22:15 编辑
单某因儿子在某县城一中读高中,为照顾儿子学习,就在学校附近租了一间民房,并与房主高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高某将其所有的一间二居室房租给单某居住,期限3年,至单某儿子高中毕业。一年后,高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就将该房以5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张某在办理了过户手续后,要求单某终止租赁,将房屋让出。单某认为其租赁合同未到期,要求继续租用,不愿让房。对此,单某是否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房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也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不受影响,即“买卖不破租赁”,新的所有权人必须尊重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新所有权人取代原所有权人成为新的出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张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当按照单某与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继续让单某承租该房屋,单某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继续租赁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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