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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差距明显 法院判决:业主按7折支付物业费
因不满前物业服务质量,某小区部分业主选择拒缴物业费。为此,59名业主被前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某法院分批次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业主需足额缴纳2017年的物业费,2018—2019年的物业费可减免30%。 庭审中,众业主列举了多项前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过关的证据,包括没有履行安全防范管理义务,门禁系统未启用;没有履行公共设备设施管理、维修义务,如主水管坏了没有维修,消防器材部分缺失;没有履行绿化养护义务;没有按约定公示小区公共收益使用情况;提供的物业服务根本达不到全额收取物业费的标准。 前物业公司则认为,业主所述不实。该公司于2018年对门禁系统进行过大维修,将小区公共收益在物业管理办公室墙上张贴并函告小区所在街道。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尽力提供了物业服务,虽有瑕疵,但非物业公司单方原因造成。 法院认为,业主提供的小区绿化、环境卫生等情况的照片、2018年物业考核结果等证据材料,能证明前物业公司在2018年、2019年物业服务期限内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差距比较明显。本案中,前任物业已履行了主要的物业服务义务,业主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因前任物业在2018—2019年期间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的标准差距明显,故对前任物业主张全额物业费及违约金的诉求,法院不予以支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业主应缴纳的2018—2019年期间物业费,减免30%。 前物业公司虽在2017年存在对违章建筑搭建等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构成物业费减免的事由,故对前任物业主张的2017年的物业费,法院予以支持。据此,该法院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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