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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和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条规定就是“离婚冷静期”。 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在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离婚后,应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申请提交三十日后,双方才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相当于在离婚登记前增设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和三十日的期限要求。 关于“离婚冷静期”,需注意以下几点: (1)“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 (2)协议离婚的程序: 第一步,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离婚的合意; 第二步,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的离婚登记申请; 第三步,提交申请三十日后,夫妻双方亲自到场申请颁发离婚证。 (3)“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协议离婚程序终止。“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协议离婚程序终止。 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很多的时候是冲动离婚,现在增加了一个30天的冷静期,也就是在这30天内,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反悔,都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离婚申请。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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