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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沧浪街道夏某非法占用土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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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6 10: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汉寿转播 于 2020-8-6 10:24 编辑

汉寿县沧浪街道夏某非法占用土地案
----摘录自《汉寿融媒》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7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通过巡查发现沧浪街道西湖社区夏某未经依法批准修建钢构板房一栋,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经查,2020年7月15日,夏某(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为解决建筑工人食宿问题,擅自在租用的沧浪街道西湖社区集体土地上修建钢构板房一栋,并进行地面硬化,经勘测,总用地面积460平方米,所占地类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法律依据及处罚: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夏某擅自租用社区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权威,规范用地行为,汉寿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目前,所有违法建(构)筑物已被拆除,土地已基本复垦到位。

拆除前
拆除前.jpg



拆除后
拆除后.jpg


来源:汉寿县自然资源局
编辑:刘豪
责编:朱自刚  童忠平
审核:彭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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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6 10: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权威,规范用地行为,汉寿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目前,所有违法建(构)筑物已被拆除,土地已基本复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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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6 10: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汉寿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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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6 10:43: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佳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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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6 20: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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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6 21: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老师佳帖!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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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7 10: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寿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目前,所有违法建(构)筑物已被拆除,土地已基本复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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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7 10: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的光临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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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7 17: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佳贴,宣传法律,保护资源,大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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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8 10: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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