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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中溺亡村民家属要求村委会赔偿66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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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1 14: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中溺亡村民家属要求村委会赔偿66万元被驳回

法院:村委会非安全保障义务人且已尽到合理限度提示义务

   一村民在河道边洗衣,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家属起诉村委会,要求赔偿66万余元。此案经某法院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家属要求村委会赔偿的诉请。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原告的上诉。

  2019年7月15日中午12时左右,李某的女儿回家,发现母亲不在家,出门看见自家门前河岸大石头上放着红色洗衣桶和一双拖鞋。走到河边,突然看见有人浮在水面上,情急之下叫村民帮忙用竹竿把人推到河边,才发现是自己的母亲。李某的女儿赶紧报警,并将李某送至医院,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7月16日,派出所出具证明:李某溺水死亡。
  李某溺水过程无人目睹,但事发前半个月当地连续降雨,河岸泥泞,堆放的大石头表面湿滑,河面水位较平常上升约30厘米。事发后,李某的家属找到河道所在的村委会,要求村委会赔偿66万余元,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李某的家属认为,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未在河道边设置护栏等,导致河道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地点河段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村委会协助政府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但并非安全保障义务人。李某作为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雨季河岸泥泞,穿拖鞋跨越河岸湿滑大石头容易发生意外,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庭审中,村委会表示自愿尽人道主义补偿2万元,法院予以准许。最终,一审判决村委会补偿原告2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村委会无过错 溺亡者自担责
  本案中,事发地点河段是自然形成的历史河道,其固有的危险性长期存在。以农村现有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原告家属要求村委会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此外,村委会已在河岸边设置警示牌、堆放大石头,显然已尽到合理限度的提示义务。李某溺水死亡属意外事件,村委会对其溺水死亡无侵权行为,其死亡与村委会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河道应设置警示标志。另从常理看,河道流经的路线较长,亦不可能在河道流经的地方均设置警示标志。其次,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对河道水位高度调控并不负相应的法定义务。因此,虽然原告的家属发生溺水的悲剧值得同情,但是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村委会在本起事故中存有过错且其过错与其亲属溺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对发生在公共空间的案件的审理,要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法律和司法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立场,也对引导人们自觉规范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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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31 14: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河中溺亡村民家属要求村委会赔偿66万元被驳回

                法院:村委会非安全保障义务人且已尽到合理限度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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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1 14: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老师佳帖!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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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31 15: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古渡源网友的首帖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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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1 15: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河道应设置警示标志。另从常理看,河道流经的路线较长,亦不可能在河道流经的地方均设置警示标志。其次,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对河道水位高度调控并不负相应的法定义务。因此,虽然原告的家属发生溺水的悲剧值得同情,但是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村委会在本起事故中存有过错且其过错与其亲属溺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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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1 15: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点赞许多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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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31 15: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新泉网友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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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31 15: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新泉网友的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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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1 15: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发生在公共空间的案件的审理,要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法律和司法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立场,也对引导人们自觉规范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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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1 15: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要学法,知法,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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