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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8月20日,湖南省常德县(现常德市鼎城区,下同)唐家铺乡村民杜飞等6人为村民高某建新房,共同将一段园木抬进工棚加工。园木重约300斤,长7尺余,粗约2尺。杜将园木大头抱离地面立即放下,满不在乎地说:不用抬,我一个人扛去!边说边拉开肩扛架式。杨化培等6在埸人(含高某)都劝阻,说杜年纪大了(43)岁,蛮杠会出事的杜不听,连连催促杨等人帮他抬木上肩。杨等人仍不敢动手,杜打赌杠进工棚了给他一包烟,杠不进去出事了不要杨等人负责。杨等人不同意打赌。杜边抢过本某手中擦汗毛巾,垫在左肩上,仍然催促抬上肩。李某见杜一意孤行,独自离埸而去。杨等五人见杜把握十足,不再怀疑会出事,将圆木抬上杜左肩,调好位置。刚松手离开,只听“咣当”一声,杜飞连人带木倒地,圆木从左边越过头顶滚到右边,杜当即口喷鲜血,一声未吭死了。事后杜的两个儿子将五人诉诸县法院,求偿丧葬费用1000元。五被告以损害后果是杜逞能所致为由拒赔分文。 常德县法院审理认为:杜飞没有自伤故意,五被告也没有损害杜飞人身故意,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都持过失心理状态。杜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而且能够预见一个人杠不起园木,却不听劝阻,连催五被告抬木上肩,酿成惨祸;五被告也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终因轻信杜杠木不会出事实施了帮助抬木上肩和松手行为,发生损害后果。杜和五被告都有过错,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杜生前过错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转由五被告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五被告只应共同承担应承担部分。杜的过错责任程度明显大于五被告。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1条等规定,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由五被告赔偿原告30%即每人30元的丧葬费用,其余由二原告承担。 (宋雨前)
说明:此稿作为当时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典型案例于1988年投《湖南湖制周报》被采用后,《人民日报》于1989年1月16日删改转载于第四版。意欲建议公民在日常民事活动中,为主事者时当酌情量力而行,不要学杜飞超越极限挑战不可能,遭惹灾祸;为从事者时应谨慎从事,学李某不屈从杜之强求,离去得以避祸;不要学杨化培等五人盲施善帮之举,换来善举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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