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0-11-14 14:23 编辑
男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
多次盗窃物品又获刑
2020年5月,被告人吕某在某市城区内,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饮料等物品,价值共计8836元。近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吕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5日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吕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大肆盗窃,继续违法犯罪。2020年5月8日8时许,在某市人民路海澜之家服装店门口,吕某将被害人王某的一辆价值800元的两轮电动车盗走。2020年5月12日5时许,在某市达实商贸城D5-23号门口,吕某将被害人祝某的一辆价值2173元电动三轮车盗走。2020年5月15日10时许,在某市,吕某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价值1968元电动三轮车盗走。2020年5月16日4时许,在某市利隆超市内,吕某将店内价值900元的14件王老吉饮料和2件饮料盗走。2020年5月17日8时许,在某市美菱海尔商店门口,吕某将被害人刘某的一辆价值1610元的两轮电动车盗走。2020年5月17日11时许,在某市熟食店门口,吕某将被害人郭某的一辆价值1385元的两轮电动车盗走。 以案说法: 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多次盗窃,具有犯罪前科,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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