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1-8-29 13:36 编辑
新规明确!买受人不再承担法拍全部交易税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沙召开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联席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并就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意见》对下列事项进行了明确: 1、拍卖公告中不得要求买受人承担全部交易税费 交易双方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被执行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买受人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人民法院应落实税法关于由相应主体依法承担税费的规定,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法院可向税务机关查询不动产涉税情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状况和履行能力需要,可向被执行人不动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调查取证介绍函》,并按规定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件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不动产涉税情况。人民法院因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需要,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 3、明确依法缴纳税费后才能办理过户 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成交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成交价格或以物抵债价格计算,从而确定本次处置应缴税(费)金额,不动产拍卖环节的税费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依法缴纳,人民法院应在拍卖款中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并缴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承担的税费。 4、明确以物抵债税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不动产抵债的,视同买受人,被执行人视同出卖方,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负担。 5、明确税务机关和法院的处置权移交 人民法院需处置的被执行人不动产被税务部门在先查控的,税务机关应将该不动产处置权移交人民法院并依法申请受偿。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受偿被处置不动产历史欠缴税费,被执行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由被执行人注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受偿,被执行人系个人的(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受偿。 6、明确法拍后可申请代开发票 不动产拍卖环节税费缴纳后,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完税(费)凭证。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买受人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被执行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税务机关在解除非正常户后应为其提供发票或代开发票。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买受人凭《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完税(费)凭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此次新规的明确,使以往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事项办理中的痛点、难点得到了切实解决,提高了民事执行财产处置效率,进一步实现了对“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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