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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3年多给她转账345.5万,妻子愤而起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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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0: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2-24 20:46 编辑

丈夫3年多给她转账345.5万,妻子愤而起诉要求返还!



      “我老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我同意,将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被告,共计345.5万元……”
        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丈夫生前擅自将巨额钱款赠与他人,妻子愤而起诉,要求受赠人全部返还。法庭上,就赠与钱款究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钱款中一半属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被告返还172.75万元。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基本案情
       黄某2000年起下海经商,并于2010年12月与宋某再婚,重新组建家庭。2020年元旦刚过,他因突发疾病去世。紧接着,妻子宋某在整理他的遗物时,意外发现了一个“秘密”,黄某在2016至2019年期间,黄某竟多次向同一陌生账户转账汇款,累计金额高达345.5万元,其中最大一笔转账金额为160万元。多番了解后,宋某发现该账户属于李某所有,于是她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钱款。
       李某得知被起诉,无奈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上世纪70年代,黄某和李某曾同为下乡知青,两人在插队落户时相识恋爱,并未婚先孕,但这段感情遭到男方父母的强烈反对,最终两人被迫分手。李某后来只能通过私人医生堕胎,但这次手术导致她永久性丧失了生育能力。之后,两人各自婚嫁,但李某的生活并不如意,很快因无法生育而离婚了。得知此事,黄某十分愧疚,便阶段性地支付其补偿款,一直持续到他去世之前。但整件事,宋某并不知情。

宋某认为
       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他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李某应将获赠的钱款全部返还。

则认为
       黄的转账行为,是一种基于道德性质的给付和补偿,且转账钱款来源于黄婚前积累的个人财产,因此并未损害宋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结合上世纪70年代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及被告未再生育等事实,可以对被告受赠钱款的理由予以采信。但受赠钱款的理由合理并不意味着黄某可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是否需返还受赠钱款,关键在于上述钱款是否属于黄某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黄某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货币作为种类物,不能单纯以转账时间来判定其性质为婚前或婚后财产。根据法院调查,黄某自经商起至与原告结婚前,其婚前积累的财产已远高于赠与钱款数额。综合考虑黄某婚前与婚后经商的时间、积累财产的数额大致相当等情况,法院酌情确认涉案钱款中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黄某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处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受赠钱款172.75万元。

以案释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需协商一致,否则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黄出于愧疚为补偿被告而赠与钱款,这种处分财产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情感道德,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但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不能损害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在查明赠与人财产状况后,对赠与财产中属于婚前和婚后财产进行了区分处理,对于赠与人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认定合法有效,对于赠与人处分其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依法予以撤销,判决被告返还于情于理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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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0:59: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贴近生活,贴近身边的人与事,点赞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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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1:00: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佳帖欣赏,学习以案释法,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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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1:03: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佳贴欣赏,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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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1:04: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帖,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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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1:49: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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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1: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贴近生活的好帖,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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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1:58: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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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3:19: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佳帖欣赏,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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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01:56: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欣赏对民法的认识又提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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