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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法典走进群众心里(十三)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一年来,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正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成为每个人的日常行为准则,对经济社会正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八五”普法规划将“突出宣传民法典”明确为普法重点内容,一些地方建起了民法典主题公园……。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充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只有着眼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植根社会生活的深厚土壤,才能将民法典真正落到实处,才能让人民群众收获满满的法治获得感。 今天与大家一起分享学习“典”法 (十三) 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1、扶养义务基于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是直接根据配偶身份发生的,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负载着婚姻的基本功能。 2、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夫妻相互承担扶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必须无条件自觉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既有物质的内容,又有非物质的内容。 3、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始于婚姻关系产生,终于婚姻关系的结束。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符合上述两点时,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即产生,不以是否共同生活、结婚时间的长短为条件。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并不影响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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