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3-1 16:35 编辑
让民法典走进群众心里(十四)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一年来,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正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成为每个人的日常行为准则,对经济社会正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八五”普法规划将“突出宣传民法典”明确为普法重点内容,一些地方建起了民法典主题公园……。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充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只有着眼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植根社会生活的深厚土壤,才能将民法典真正落到实处,才能让人民群众收获满满的法治获得感。 今天与大家一起分享学习“典”法 (十四) 日常家事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加的条文,日常家事代理是夫妻基于配偶身份依法产生的相互代理。 1、夫妻平等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任何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夫妻互为代理人,后果及于夫妻双方,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日常家事代理权无需明示。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示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双方名义或以对方名义为之。除非实施法律行为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否则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不能以未授权、不知道为由予以否认。 3、日常家事代理权“内外有别”。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实施的涉及家庭日常生活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不受夫妻内部约定的约束,仍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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