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2-3-15 15:04 编辑
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的伪劣香烟,两男子双双获刑
今天是"3.15"消费日,给大家讲一个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案。近日,本省某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底,汪某欲收购假烟用于销售牟利,遂与上线烟贩联系好收购假烟事宜后,随即租赁胡某的货车,并承诺支付其运费1万元,要求其一起开车前往广西收购假烟。2021年7月1日,两人到达广西后,汪某联系烟贩收购假烟;4日,汪某收到通知可以装货后,两人驾车前往约定地点装货。随后,两人返程途中被某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南京(炫赫门)卷烟3743条、芙蓉王(硬)500条、中华(硬)卷烟100条。经鉴定,查获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市场价格为80万余元。 另查明,胡某运输伪劣假烟,获违法所得10000元。 以案释法: 本人认为,被告人汪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次充好,收购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用于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八十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仍提供运输帮助,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两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收购运输的伪劣卷烟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汪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胡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汪某、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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