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3-23 20:49 编辑
让民法典走进群众心里(十八)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一年多来,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正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成为每个人的日常行为准则,对经济社会正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八五”普法规划将“突出宣传民法典”明确为普法重点内容,一些地方建起了民法典主题公园……。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充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只有着眼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植根社会生活的深厚土壤,才能将民法典真正落到实处,才能让人民群众收获满满的法治获得感。
今天与大家一起分享学习“典”法 (十八)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三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是为回应社会关切新增加的条文,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大的亮点,为解决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夫妻“共债共签”。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这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理。 二、夫妻“互为代理”。夫妻之间平等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根据。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也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举证证明”。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如果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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